閱覽規則

111

111111111111
111111111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2222222222222

3333333333

第一章 總則

圓光湧泉圖書館借閱規則及辦法
第 一 條 圓光湧泉圖書館乃圓光寺唯一福利市民、對外分享寧靜雅緻的圖書館;不分
      年齡、宗教與國界,歡迎大家的蒞臨!

湧泉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優質之圖書資訊閱覽、參考諮詢及資訊檢 索等服務,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 則。

第 二 條 湧泉圖書館除星期一、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閉館及本寺院特殊節慶活動外,
      全年開放。

本館各開放服務區域開放時間如下:(暫定;若需要會視情況再調整) 、閱覽區:9:00am-4:30pm。
二、親子室:9:00am-4:30pm。
三、研討室:9:00am-4:30pm。

第 三 條 讀者應保持館內清潔與安靜,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違禁品、飲料或食物。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二、攜帶寵物。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三、追逐嬉戲、隨地吐痰、飲食、吸菸、高聲談話或其他不當行為。
四、需脫鞋或換穿館內拖鞋入館。但因身心障礙致不便者,不在此限。
五、讀者並應將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關閉或改為震動、靜音。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本館及借閱圖書與視聽資料,應由成年人陪同。
團體參觀或使用本館者,應事先以書面或現場登記申請同意;
未經同意,於館內進行閱讀以外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讀者於館內使用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但個
人手提電腦、平板電腦不在此限。
讀者於館內使用手機、個人手提電腦、平板電腦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不得
影響他人閱讀。
讀者使用圖書資料、設備及場地,應妥善使用,不得有註記、污損、剪
裁、私藏或其他破壞行為。
本館飲用水及其他消耗性物品,僅限供讀者館內之使用,不得攜出館外。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一次限取一件;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
或放回原位。
讀者攜入本館內之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置物櫃儘供讀者放置。私
人物品,離館時應攜走之,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讀者離座逾二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其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代為保管
其物品。保管、遺留於本館之私人物品,除易腐物品逕予丟棄外,其他

20240902 制

      由本館予以保管,公布一週,期間內讀者得憑身份證明文件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一概以廢棄物處理。
第 九 條 任何人不得於本館內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第 十 條 除緊急避難外,本館安全門或逃生設備,不得擅自開啟。

第二章 閱覽證申請

第十一條 親自向圖書館服務臺洽填申請表後,請自備悠遊卡(借書證),若未自備由 本館代購(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若借書證遺失或毀損時,得持身份證明 文件至本館重新設。

第十二條 讀者憑借書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圖書,每冊借期二十八日。每張借書證借閱 冊數為十冊。

第三章 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

第十三條 讀者有借閱逾期未還、停權未期滿或有應賠償情事未繳清保證金或代購金 者,不得辦理借閱、預約、續借、通閱及借用館內其他物品。(暫定。會視 情況調整)

第十四條 讀者向本館借閱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得於借閱期限 內向本館服務臺或本館圖書系統辦理續借。

續借圖書以一次為限,借期自續借次日起算二十八日。
第十五條 讀者應於借書期限屆滿前,歸還圖書。還書最後期限逢休館日,順延至開

      館日歸還。歸還圖書除現場為之外,亦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掛號郵遞,並於信封註明郵遞還書。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
       二、將圖書投入還書箱。

第十六條 本館借出之圖書資料若急需收回時,讀者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第十七條 讀者得憑借書證借閱視聽資料,限於館內數位視聽區席位使用。每人每次

限借一件,借閱人須符合影片分級制度之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讀者應自行檢查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

情事,如有,應於借閱時聲明之。 第十九條 本館下列資料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期刊及視聽資料。
        二、特藏之原著、手稿、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文物。
        三、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二十條 讀者讀者得憑其借書證臨櫃辦理預約借閱圖書,或以電話或網路預約系統 (讀者應有個人電子信箱)為之,每人限預約五冊,每冊圖書限三人預約。 預約圖書資料僅限已借出或已被預約的圖書資料。預約圖書,經本館通知 後,應於七日內辦理借閱,未辦理借閱手續,留有預約資料未取紀錄三

      次,停止其申請預約半年,如預約保留期間適逢休館日則順延。

第四章 使用電腦設備

第二十一條 讀者憑借書證登記,得依序使用數位視聽區之電腦資訊設備,欣賞視 聽資料或檢索資訊。

      使用數位視聽區座位及電腦資訊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書目查詢專用電腦僅供讀者連結本館網站的各項功能,禁止連結其
         他網站或從事其他用途。
       二、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使用完畢如無其他使用者登記,始可再登記
         下一時段;離座超過十分鐘,視同棄權;預約時間未就座超過五分

鐘(以登記時間為準),亦同。會視現場使用率調整。 三、如需儲存資料,應自備儲存媒體;列印資料依本館影印收費方法辦

         理。目前人員不足,暫無影印服務,日後可調整。
       四、讀者無需支付上網費用。但應關閉喇叭,並輕聲使用鍵盤。
       五、讀者如自備手提電腦及其配件者,應自行安裝網路卡及驅動程式,
         本館不提供手提電腦安裝及列印之服務。
       六、使用自備手提電腦之讀者僅限進入國內教育及政府機構所屬網站

(edu.tw 及 gov.tw)與本館核可網站之 WEB 介面服務。但電子郵件及

         檔案傳輸之服務,不受影響。
       七、讀者不得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利用電腦設備玩遊戲、聊
         天、交友、觀看色情資料;散播惡意程式;非法載軟體;從事商業
         行為及進入違反公序良俗之網頁。
       八、使用本館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應洽服務臺人員,不得自行修

復。 第五章 違規處置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借閱圖書逾期未歸還者,每冊圖書每逾期一天,停止其借書一天。
停止借書期限未屆滿前,辦理借書證掛失補發者,應俟期限屆滿後,始得
再行借書。
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主動依下列規定擇一辦
理:
 一、自行購買原書歸還。
 二、依下列標準計價,委託本局代購:

(一) 出版未滿五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一點五倍計算。 (二) 出版五年以上未滿十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二倍計算。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三) 出版十年以上之圖書,按原價之三倍計算。
(四) 未註明原價之圖書,平裝本以總頁數乘以新台幣壹元計價,

精裝本以總頁數乘以新台幣壹元伍角計價。
(五) 依以上各標準計價之尾數不滿拾元時,以拾元計算。

      本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代購,如亦無法購得相同之圖書
      時,得視館藏發展需要,改購其他圖書抵補。
讀者借閱之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主動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自行購買原視聽資料歸還。 二、無法自行購買者,應照價賠償;無定價者,影音光碟(DVD、VCD、

CD-ROM)以新台幣二仟元/卷(片)計價,雷射唱片(CD)以新臺幣五佰

元/卷(片)計價。 讀者借閱之平板電腦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主動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自行購買原平板電腦(含機台及配備)歸還。

  二、無法自行購買者,應照價賠償。
依前三條規定自行購買原書、視聽資料或平板電腦歸還者,應將與購買價
款相同金額繳交服務臺,作為保證金後,於一個月內將所購原書或視聽資
料繳交服務臺,領回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由本館逕予代購,所繳保證
金視同委託本館代購所需之價金。完成保證金及代購金繳交手續之讀者,
繼續享有借閱圖書、視聽資料或平板電腦之權利。
讀者於本館內有違反第三條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
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報請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
整,有礙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
讀者影印、檢索資料及其他使用行為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讀者於館內影印資料應使用館內提供之影印機及印表機自行影印或列印,
並繳交費用。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444444444444

44444444444444

44444444444

©2024 Yuan-Guang Yong-Quan Library. 圓光禪寺.

Designed by iware 網頁設計